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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单位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2008-07-20 01:14     来源:中国会计网     
科学研究企业主要需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一)科研单位缴纳营业税主要涉及三个税目即:服务业、文化体育业和转让无形资产。如:科研单位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属于服务业税目;从事培训活动、科技讲座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从事技术转让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属于企业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对其所有的房产、土地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属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对其所有的非本身业务用房及土地(用于经营、出租等)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房产税是按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两种:一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一种是以房产的租金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分别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扣除率)*1.2%

年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分为两种: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适用税率为1.2%;按照房租收入计税的,适用税率为18%.

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五)车船使用税如果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拥有汽车、自行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六)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七)如果单位承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免征范围外的房地产时,还需及时缴纳契税

  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八)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征税对象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其应纳税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服务收入,是指纳税人的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业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取得的罚没收入除外)、包装物押金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纳税人下列项目的收入不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1、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拨款的专项经费收入。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从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收入。

  这部分收入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行政府职能,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收入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额度)拨付或者核定的收入。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应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是财政收入或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3、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4、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5、社会团体按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批准收取的会费收入和取得的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8、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的收入。

  以上几项收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不计入应税收入总额,为非应税收入,作为纳税补充资料,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取得以上几项收入的文件、资料(含批准性文件和收入的金额)备案。如果纳税人不如实申报非应税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不将其视为非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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