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向国外客户无偿赠送自产货物能否适用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贵公司向国外客户无偿赠送自产货物,不属于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国外客户的货物,即不属于出口货物。同时,也不属于视同出口货物。
因此,贵公司向国外客户无偿赠送自产货物不适用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不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据此,贵公司将货物无偿赠送给国外客户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