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组成的一种价格。
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未包括下列费用的,应加以调整,计入完税价格:
(1)进口人为在国内生产、制造、出版、发行或使用该项货物而向国外支付的软件费。
(2)该项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向卖方支付的佣金。
(3)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用。
(4)保险费。
但下列费用,如单独计价,且已包括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经海关审查属实的,可以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1)进口人向其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2)卖方付给买方的正常回扣。
(3)工业设施、机械设备类货物进口后基建、安装、装配、调试或技术指导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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