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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纳税义务人可以申请退还关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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