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关对进出保税区货物、物品所实行的保税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包括供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视同进口;保税区经批准销往境内非保税区的货物,视同进口,应当在海关办理正常进口手续并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2)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料,转口货物及其他经海关批准的货物,予以保税,区内生产企业进口的保税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品销往境外;生产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和料、件,因生产加工需要,可以在保税区内互相转让、买卖、借用。
(3)区内仓储企业收存的保税货物(包括转口货物)可以在仓库内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仓储企业收存的保税货物,自货物进口之日起储存期限为1年,超过1年未复运出境的,应向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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