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税率变动时,补税所适用的税率按以下规定确定: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需予补税的,应按其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需予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则税率征税。
(6)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计征。
(7)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予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计征。
在以上规定中,如发生退税情况,都应按原征税或者补税日期所适用的税率计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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