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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到岸价格成交的进口货物,怎样确定其完税价格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进口货物以我国口岸到岸价格CIF成交后,经海关审定确认,即以这个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所包括的运费、保险费,在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海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我境内的卸货口岸,如该货物的卸货口岸是内河(江)口岸,则应计算至内河(江)口岸;

(2)陆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关境的第一口岸为止,如成交价格中所包括在运、保、杂费计算至内地到达口岸的,关境的第一口岸至内地一段的运、保、杂费,不予扣除;

(3)空运进口货物,计算至入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成交价格为进入关境的第一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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