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关税税制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海关法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的第五章是关税,共有关税征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六条),海关法的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也是保证税收、维护正常征税秩序的法律保障。因此,海关法不仅是重要的海关管理基本法,也是关税征收管理的基本法。
(2)关税条例
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从当年3月10日起实施。关税条例是关税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具有法规的效力,是我国唯一的一部专门的、系统的关税立法。
后来,根据情况的变化,国务院先后于1987年9月12日和1992年3月18日两次修改关税条例。修改后的现行关税务例共八章、四十二条。海关进出口税则是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列在其后。
(3)海关审价、估价法规
为了加强海关审价工作,健全审价制度,保证关税收入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逐步纳入国际上通用的《新估价守则》的估价制度,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先后制订了一些审价、估价规定。
(4)其他征收税费法规
除上述审价法规外,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海关总署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制订、下达了一系列海关征收税费方面的文件、规定、通知,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补税和退税所适用的税率的规定》(1985年10月24日)、《海关征税管理办法》(198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1986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1 988年9月20日)等。
(5)减免税法规
为了发挥税收杠杆对对外经济贸易和进出口的宏观调节作用,支持和促进对外开放、经济建设和发展生产,我国制订了一系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些政策规定与国际通行规则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来,国务院对一部分进口减免税规定进行了清理、调整,对该保留的减免税法规作了保留。目前减免关税的法规主要包含在以下法规中:《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自用进口物资税收返还问题的通知》(国函[1995]135号)等。
(6)保税法规
保税法规包括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有关规定制订的海关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进出境货物、转口贸易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境货物等保税货物的具体征免税办法和监管办法,这也是关税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1990年10月5日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198 8年5月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好观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1988年4月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1988年4月14日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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