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关税减免共有3种类型:一是法定减免;二是特定减免;三是临时减免。
法定减免,是指依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的关税减免。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
①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
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③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④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3)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件,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4)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征关税。
特定减免是指在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所确定的法定减免以外,由国务院或由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发布法规、规章特别规定的减免。如对进口科技教育用品和残疾人专用物品,外国驻华使领馆和有关国际机构及其人员所需物品减免关税等。
临时减免,是指在以上两项减免税以外,对某个纳税人由于特殊原因临时给予的减免。为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平等竞争,我国目前已基本上取消了临时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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