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税的完税价格
关税有关法规规定: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的价格。具体完税价格规定如下:
1.以到岸价格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税法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未能按上面规定确定完税价格的,应当以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
2.由进口货物海关确定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照以下顺序,确定完税价格:
(1)以该项进口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确定为完税价格。
(2)以该项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该类似货物,是指具有类似原理和结构、类似特性、类似组成材料,并有同样的使用价值,而且在功能上与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3)以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为完税价格。
(4)以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费以及进口后的运转、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确定为完税价格。
上述进口费用及营业费用和利润定为完税价格的20%,其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格÷(1+进口最低税率+20%)
(5)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完税价格。按照前四项规定仍不能确定货物的成交价格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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