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税的税目
我国进出口商品的关税税目共分为21大类,具体是: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二类:植物产品。
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植物蜡。
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矿产品。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相关的工业产品。
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胶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或其他编织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织品。
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素浆;纸及纸板的废碎品;纸、纸板及其他制品。
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己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重金属及其制品。
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杂项制品。
第二十一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我国加入WTO后,调整了税则税目,税目增加到800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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