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关税纳税人在履行其关税纳税义务之后,海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税法律关系就消灭了。但有时海关事后发现原核定并实际征收的税额少于应征收的税额,称之为关税的短征。
在纳税人按海关核定的关税税额缴纳税款后发现原核定税额少于应征税额时,海关对原纳税人征收原短征的关税的行政行为]称之为关税的追征和补征。
根据造成短征关税的原因不同,分为关税的追征和关税的补征。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的,称为关税的追征,又称追征关税,简称追征。非因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的,称为关税的补征,又称补征关税,简称补税或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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