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格意义上说,习惯法一词系指英国习惯法法院建立的法律体系,其理论基础是对习惯的认可和远古惯例的运用,当然,实际上也是经过慎重判断的。此词也可用于稍有不同的意义,指判例法,以与成文法相区别;或指习惯法法院建立的判例法,以与衔平法院(courts of equity)或教会法院(ecclesiastical courts)的判例法相区别。习惯法中的权制和义务,即使订入成文法,也不失其习惯法的特性,这类权利和义务,也只有明令废除,才不再成为习惯法的权利和义务,或是此种权利与义务被列入法典才能使法典而不是习惯法成为权利与义务的来源。习惯法的一个重要根据,是承认先例这一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