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斯顿.舒尔判例,是关于荷兰从法国进口一艘游艇,买卖双方都是私家个人(非企业主),这艘游艇在法国购买时缴纳了增值税,荷兰在进口时也征了增值税。
因此该艘游艇被双重征收了增值税。其后,欧洲经济共同体法庭于1982年5月5日和1985年5月21日先后作出了判决:
——该进口货物的“剩余的”法国增值税的负担,在进口时必须在应付的荷兰增值税中抵免;
——荷兰增值税的税基,为货物进口的价值减去“剩余的”法国增值税后的差额;
——“剩余的”法国增值税金额是实际的支付金额减去代表已提折旧的比例的一个百分比,如果该项货物价值没有减少,则“剩余的”法国增值税应等于其实际支付金额。
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建议在第十六号增值税指令中,对此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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