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国务院正式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出口加工区监管暂行办法》,国家决定在北京、深圳、天津等地设立15个出口加工区的试点。凡是进入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在购买国内生产设备和原材料时,这些设备和原材料均可以视同出口,享受有关出口退税政策。
因此,对于出口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建立关联企业,或将出口加工业务从企业分离出去,或将出口加工业务迁到出口加工区去,凡是企业用来生产出口加工业务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都能够视同出口,享受退税的好处。
另外,充分利用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获得递延纳税或提前退税的好处。在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设立关联企业,如进口料件时先由保税区进口,获得免税优惠,等“区外”企业实际使用时,即由“区内”转“区外”时纳税。根据有关规定,保税区所有进口料件免税,保税区内所有进口设备、原材料和办公用品也可免税,因此可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另外,“区外”企业可先将“产品”销售给“区内”企业,再由“区内”企业出口,根据有关税法规定,进入出口加工区即视同出口,因此可获得提前退税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