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法定条文予以的减免税叫做法定减免。法定减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对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后可以免税:
1.一票货物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对下列进口货物,海关可酌情减税或免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对暂准进出口物品可以免税:
暂准进出口物品,经海关核准,并在6个月内(海关可酌情延长)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剧团服装道具,在物品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对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而进口的料、件可以免税: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对进口的料、件先征收进口关税,再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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