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补税或者退税等有异议时,应当先按照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
海关总署收到纳税义务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成决定书交海关送达申请人。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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