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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直接用于勘探作业的货物

(一)地球物理勘探类

1.地球物理勘探船舶及其配套件;

2.地震仪及其配套件、配件;

3.等浮电缆及其配套件;

4.数据处理专用电子计算机及其配套件(不含微机及外设);

5.地震磁带;

6.岸台定位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钻井类

1.各种海上钻进装置,包括:自升式、半潜式钻井船、浮式钻井船和钻井平台以及辅助船和服务工作船;

2.钻机及其部件、附件、配件;

3.固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吹灰设备;

4.测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电测仪、气测仪、测斜仪及其他录井仪(不含测井马笼头、留点式井下温度计);

5.试油、修井设备及其部件、附件和配件;

6.钻井专用工具,包括钻头、钻挺、钻杆、造斜工具、防斜工具、打捞工具及其他工具;

7.钻井泥浆处理设备及化工材料(不含重晶粉、羧甲基纤维素、铁铬盐、烧碱、氯化钾);

8.油井专用材料,包括油管、套管和井口装置、水下器具(不含低压胶管);

9.油井水泥和各种添加剂。

(三)安全救生类

1.各种油井防喷装置、备件和材料;

2.各种防火、消防装置和材料(不含水龙带、便携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3.各种救生设备、配件和工具(不含救生软梯、逃生用烟火信号);

4.海上作业人员特殊的劳动保护用品;

5.潜水作业的设备和材料。

(四)交通运输和通讯类

1.直升飞机及配件、停机坪设备;

2.交通运输和护航船舶及其配套部件;

3.通讯设备(包括卫星通讯)、材料设备和备件(不含电话机、对讲机、传真机)。

(五)油品类

海上作业需要的特殊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液。

二、直接用于开发生产作业的货物

(一)采油类

1.生产平台,包括:采油平台、处理平台、生活平台和烽火台(不含生活平台上的电视机、普通摄录一体机、磁带录放像机、音响、冰箱、洗衣机、复印机、照相机等国发[1994]64号文件规定不得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

2.海上装油设施,包括:单点系泊、绞接式摇柱、储油轮或水下油罐,以及栈桥码头(不含30立方米以下的海水罐、储油罐);

3.海洋工程作业船舶,包括穿梭油轮;

4.动力设备及配件,包括:内燃机、汽轮机、燃气轮机、蒸气机、发电机、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和装置;

5.注入设备及配件,包括:注水设备、注气设备以及水质、气体处理设施;

6.井下封隔器、井下防喷器、安全阀及各种井下工具;

7.起重设备及工具;

8.各类油田化学剂;

9.油(气)运输设备、管道及其闸阀和管子配件,中间站和陆岸终端设备及其闸阀和管子配件,包括:各种机泵、流体分离、换热、净化和加压装置,各种计量、检测和参数指示仪表,各种闸阀和管子配件,各种电气仪表和电缆。

(二)自动化遥控遥测类

1.包括各种装置和仪表;

2.空气调温装置(其中:不含独立的窗式、壁挂式空调机)。

二、为在国内制造供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用的机器和设备,经核准需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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