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已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其个人所得税是由该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注册地地税机关缴纳还是由个人独资企业一并汇总缴纳?
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
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属于举办两个企业,应分别为向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分别向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两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