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纳税人电话咨询股东向企业借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具体情况为:企业股东于今年年底向企业借款,约定明年初再归还借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希望能得到税务机关帮助,尽快明确上述问题。
对此,12366查阅了相关文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上述两个文件中,对于借款期限的界定不统一,一个是以纳税年度为限,不论使用时间的长短;一个是以具体使用时间满一年为限。因此,对借款期限如何界定的问题目前无相关文予以明确。
鉴此,我中心向自治区地税局所得税处进行了请示,得到明确答复:
根据发文时间的先后顺序和工作的合理性角度出发,应按国税发[2005]120号的规定执行,即个人投资者借款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以借款时间是否超过一年为界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