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小王近日在自己工作单位的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由于不清楚应该如何纳税,近日她咨询广州市地税局12366热线:对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等取得的所得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昨日对此进行了详细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文的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