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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个人无需缴个税

2015-06-05 15:00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叶静 龙望儒

     2013年上半年黄金价格创下了近年以来的最大跌幅,陈姨没想到自己也因此疯狂了一把,成为了后来大家笑称的“中国大妈”一员。陈姨和多位亲戚朋友在某大型百货公司消费了黄金首饰等合共29.1万元,根据该百货公司“会员消费积分有礼送计划”,顾客消费累计积分满10000分可以得到100元的现金消费卡。因此陈姨这次消费积分加上以前积分,可以取得该公司3000元的现金消费卡。陈姨曾参加过一些企业有奖销售活动,知道中奖的奖金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那么现在百货公司消费积分返送的现金卡又是否需要缴税呢?陈姨觉得在拿消费卡之前,还是咨询一下12366-2才放心。

  咨询员的解释给李阿姨吃了个定心丸,原来,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听完咨询员的解释后,陈姨高高兴兴地领取了消费积分赠送的现金卡,放心地去消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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