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退休后被一家公司聘为技术人员,每月取得公司支付的报酬3000元。一次偶然机会,老张和朋友聊起这件事,朋友提醒老张说:“听说这种退休再任职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的,税额比工资薪金所得要高,这样的话老张你不如享享清福,每天去公园散散步更好,何必还费心工作呢?”听了朋友的话,老张心里顿时疑惑起来,为了搞清楚情况,老张拨通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了解。
工作人员了解到老张的具体任职情况后,向他解释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精神,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薪酬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对上述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点作出补充,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经过工作人员的详细解释后,老张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他的情况完全符合文件中四个条件,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老张目前每月返聘所得小于法定扣除数3500元,他退休再任职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额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