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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015-05-22 17:34     来源: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问:某企业2个股东,实收资本1000万元,各占50%股份。经过多年的经营账面有3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现企业要进行分立为2个企业,设定分立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的特殊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分立操作中将现在企业的账面资产负债,特别是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均按比例分到两个新成立的企业中去,原企业存续。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以企业为纳税人,征税主体为企业,因此,在企业分立等事项中,制度允许采用59号文规定的“特殊税务处理”,但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为征税主体,计算个人所得时,以个人为主体,考量个人所得和资产的变动和变更情况,因此,相同条件下,不采用59号文的特殊处理规定。分立过程中,一般拆分为股东收回投资和再投资两个行为,涉及个人股东权益变动或变更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普遍性规定计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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