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个人所得税辅导 > 正文

年终是否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的纳税申报?

2015-05-21 15:02     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问:中外合资企业里的外籍高管常驻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以上,年度工资薪金所得超过12万,年终是否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的纳税申报?
    答: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文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中外合资企业里的外籍高管常驻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以上,年所得超过12万的,需要进行自行申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