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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货币投资需纳个税 可分五年缴纳

2015-04-16 17:19     来源:中国会计网     

     政策模糊多年后,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终于明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文,明确从4月1日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个税。

  这表明有关部门在明晰财税政策、严格征管之路上继续前行。税务律师告诉记者,递延纳税期限至5年内,从另一方面看,的确有助于鼓励民间个人投资,毕竟个人投资者一下缴20%的个税还是有困难的。

  最近的案例是国投中鲁,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收购江苏环亚100%股权。但是今年2月后,国投中鲁先后5次接到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张惊涛的书面告知,存在可能因为无力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资金问题导致重组方案调整或终止。张惊涛及其配偶徐放因转让江苏环亚61.55%股权需缴纳高达2.4亿元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而根据最新发布的政策,张惊涛夫妇明确可以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税,国投中鲁重组僵局或可得到化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这份文件名为《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所谓“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一位税务律师表示,过去对于投资环节的个人征税,地方上一直比较混乱,有时地方为了招商引资,还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真正针对个人投资增值部分征了税的很少。而此次政策的明确,可能会压缩过去的避税空间。

  早在2005年,国税总局曾批复国税函319号,明确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税。

  注册税务师肖宏伟撰文表示,由于税务机关没有投资时备案管理的措施,投资者大多没有提供原始非货币资产价值依据,计税时只能按股权面值为计税基础,当初投资增值部分,税务局很难征到税。

  到2011年,国税总局再以税函明确,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因为细节未明确,执行中并未落实。

  2013年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中明确,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此次,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此外,这份通知还规定,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肖宏伟强调,追溯范围是5年内未纳税的。超过4年的,本年一次性缴纳,因为没有分摊期间了。超过3年的,分2年缴纳。如严格执行,2015年地税将追缴股东五年来的税款。肖宏伟认为,各地理解和执行会有大不同,选择性执法在所难免,不排除一段时间后,可能会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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