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于2015年4月1日生效。依据该通知,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这使得“缓缴”这一“地方政策”首次获得了国家层面的认可,缓解了股东及企业的税负负担。
一、股改个税缴纳问题概览
企业上市或挂牌过程中,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税务局一般会将股改视为“分配+投资”的过程,据此自然人股东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缴纳额度与缴纳时点,是实务界非常关注且有重大意义的问题。
关于缴纳额度,实践中大体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全部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天源迪科(300047)、星河生物(300143)等;二是按转增注册资本部分的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科斯伍德(300192)、胜利精密(002426)等;综合来看,以第一种方式居多。
关于缴纳时点,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应在股改完成时,由公司代扣代缴。实践中,为支持企业上市,有些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政策”,允许缓缴,但此类政策始终未获国家层面的认可。
依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承认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缓缴”政策,可有效缓解企业股改挂牌或上市过程中的税负负担。
二、股改个税缴纳的主要法律依据
股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 号)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3、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
附件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
发文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5.03.30
生效日期: 201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