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董事费应当如何判定纳税义务?
答: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国税发〔1996〕214号文件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 045号)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个人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其取得的董事费和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分别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但是从雇佣关系的角度来看,个人从雇佣单位取得的所得不应当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因此,对既领取董事费又领取工资的董事,应当将董事费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只领取董事费的董事,其取得的董事费仍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