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跳跃性税差”解析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在税率“换挡”时,将出现多发不能多得,会遇到由于仅多发了1元年终奖就要多缴纳千元甚至万元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在这里我们把这种和税率不成比例而突然增加的税款称为“跳跃性税差”。
例如单位发给张某年终奖54000元,除以12个月,其商数为4500元(假定张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3500元,以下全作此假定),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说明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本表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确定适用税率税10%,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张某应缴年终奖个人所得税:54000×10%-105=5295元,税后张某实际所得是48705元;发给王某54100元,除以12个月,商数为4508.33元,适用税率20%,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为555元,王某应缴年终奖个人所得税:54100×20%-555=10265元,王某比张某多缴个人所得税4970元,税后王某实际所得是43835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同单位的王某年终奖虽然比张某多出100元,但由于王某比张某多缴了4970元的个人所得税,导致王某实际拿到手的钱却比张某少了4870元。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呢?
我们将上述计算过程变为按税率分档次累计计算(不用速算扣除数),对比一下,也许结果会一目了然:
张某应缴个人所得税=1500×3%+52500×10%=5295元;王某应缴个人所得税=1500×3%+3000×10%+49600×20%=10265元;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王某个税计算中适用10%税率的只有3000元,我们知道,这3000元就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中适用10%税率的“月级差”,与前面适用3%税率的1500元共计4500元,这4500元按低税率计算的结果(与按20%税率计算比),就相当于这里扣除了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555元。而张某适用10%税率的却是52500元,比王某多出49500元,恰好是两档税率(10%和20%)分界点4500元的11倍,这49500元对于王某却全部适用20%税率,仅此一项王某就比张某多出税款4950元。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就是将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后,仅扣除了1个月速算扣除数,而不是扣除了12个月的速算扣除数。由此可推出“跳跃性税差”应为相邻两档速算扣除数之差(本档与前一档)的11倍。上例中王某年终奖适用税率20%,比张某高一个档次,速算扣除数是555元。王某年终奖比张某多出100元,如果不考虑“跳跃性税差”因素,王某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应比张某多出100×20%=20元,但按规定计算后却多出4970元,而4970与20之差恰好等于(555-105)×11(即两档速算扣除数之差的11倍)。
现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档,随着工资、薪金所得的增加会依次出现6个由小到大的速算扣除数。由此可知,随着年终奖的增加,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将会出现6个由小到大的“跳跃性税差”。
根据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可推出年终奖6个会出现“跳跃性税差”的“临界点”,由小到大依次为:18000元,54000元,108000元,420000元,660000,960000元。相应“跳跃性税差”分别为:1155元,4950元,4950元,19250元,30250元,88000元。这就造成超过临界点的一定区间内税负增加超过所得增加,经过计算这些区间共有六个,分别是:
1.超过18000元至19283.33元;
2.超过54001元至60187.50元;
3.超过108001元至114600元;
4.超过420001元至447500元;
5.超过660000元至706538.46元;
6.超过960000元至1120000元。
如果发给员工的年终奖数额正好落在这些区间内,对员工来说就是“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