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未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开发商原因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应区分具体情况和具体内容,看是否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的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因此,对于个人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延期交房而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与865号文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不同,不属于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