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直按分类的办法征收、管理个税。分类个税制对工资、薪金个税的管理采用了由发放工资单位代扣代缴的办法,这种办法在工薪个税征管中发挥了十分有效的作用。但是该办法目前已经不能适应发展、变化了的形势,逐渐暴露出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两户人家的收入情况,更直接地考察这个问题。
家庭一:保亭县某银行职员,2013年月平均工资、薪金及企业年金收入11667.24元,扣除基本养老保险金674.43元、基本医疗保险金168.61元、基本失业保险金42.15元、住房公积金978.58元,再扣除个税税前扣除额3500元,该职员应纳税所得额为6470.13元,每月应纳工资、薪金个税898.47元。该职员爱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薪金及企业年金收入8424.7元,扣除基本养老保险金523.61元、基本医疗保险金145.79元、基本失业保险金37.82元、住房公积金666.75元,再扣除个税税前扣除额3500元,该职员爱人应纳税所得额为4383.19元,每月应纳工资、薪金个税373.52元。
家庭二:保亭县某公司职员2013年月平均工资、薪金收入6104.75元,扣除基本养老保险金528.67元、基本医疗保险金132.17元、基本失业保险金33.04元、住房公积金1093元,再扣除个税税前扣除额3500元,该职员应纳税所得额为817.87元,每月应纳工资、薪金个税24.54元。该职员爱人为室内装潢师,2013年平均每月取得的劳务报酬约18000元,未申报个税。该职员还有一处房屋出租,每月收取租金2000元,也未申报个税。
简单计算一下,家庭一每月共收入23991.94元,共缴纳个税1271.99元,所纳税额占家庭收入的5.3%。家庭二每月共收入29804.75元,共缴纳个税24.54元,所纳税额占家庭收入的0.08%。
我们假设一下,家庭一负责赡养的父母年龄在65岁以上,生活在农村,没有退休养老金,而且父亲患有疾病,需要常年治疗。家庭一夫妇有一方是少数民族,他们抚养有两个未满18岁的子女。家庭二不仅收入高于家庭一,纳税少于家庭一,而且他的家庭负担也轻于家庭一。家庭二的父母都是农场的退休职工,分别有1800元和2100元的退休养老金,他们只有一个未满18岁的子女。这样,家庭一的税负率明显远高于家庭二。
简单的对比可以说明,分类税制下,有的家庭税负重,有的家庭税负轻。可以发现,在收入差距不是很大的局部地区,实际家庭税收负担差距还是比较大的,我们的税制没能充分体现量能负税的原则。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税收制度,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如果采用综合考量、联合申报、合并扣除的办法,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削峰填谷,拉平税负,缩小差距,使个税在更大程度上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在更大程度上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在设计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时,可考虑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承租承包所得这7项经常性的、与家庭生活关系最紧密的收入加以综合衡量,纳税申报应以家庭为单位,并进行系统的税前扣除。其余的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延续分类管理的办法,同时保持现行的税前扣除、税率和税收优惠。
系统的税前扣除,第一要考虑65岁以上无退休金老人赡养费用扣除,扣除标准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为准;第二要考虑18岁以下子女抚养费用扣除,扣除标准同上;第三要考虑重度残疾人和重度慢性病人供养费用扣除,扣除标准同上;第四要考虑三险一金缴纳领取费用的实际扣除。其他的税前扣除,如生产经营必要费用的扣除、日常生活工作必须费用的扣除,可考虑采用综合的累退办法,因为累退的办法,在统计和计算上都相对简便。
我们还可以测算,综合衡量、税前扣除后,家庭一可以在税前按标准依次扣除父母的赡养费、两个子女的抚养费、三险一金和必要费用。这样,家庭一的税收负担率应该是下降的。家庭二只能按标准扣除一个子女的抚养费、三险一金和必要费用。同时,先前没有申报缴税的收入则需要合并考量扣除费用后缴纳税款。这样,家庭二的税负率会有一定的上升。这个变化正是个税制度改革所追求的目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