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企业给员工报销取暖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不用缴纳个税,发票抬头是否必须是公司的名称?
专家回复:各地对企业为职工报销取暖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政策规定不尽一致,个人所得税是否缴纳以及如何缴纳建议您向当地地税部门咨询。
该职工确属本企业的职工,单位为职工报销的取暖费的发票抬头是职工个人名字是可以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法规号:国税函[1996]673号
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上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宁财(税)发[2008]1318号 2008.11.17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自治区决定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现将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对我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原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制发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宁地税发[2005]193号)同时废止2、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 2008.12.9
各市地方税务局:
省直单位公务员工资改革后,取暖补贴的发放标准发生了变化,为便于执行,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取暖补贴实行“明补”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公务员工资改革已到位的驻石(石家庄市区,下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08]86号)规定的标准(即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补贴计发标准为:本人10月份当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
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2.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