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一些与个人所得税法相关的话题成了各大网络、媒体谈论的焦点,本文仅就个人所得税罚款及滞纳金谈一些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中: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中: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 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感觉征管法第六十九条与(国税函[2004]1199号)有冲突,前者“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后者“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 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碰到应扣未扣的税款该如何操作呢?后续的文件中没看到有明确过,但隐隐有的是对征管法的重申,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中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提到,”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同时2011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II)P210页关于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中写到,“1.属于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如果纳税人拒绝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额。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补缴。同时扣缴义务人还要承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应缴纳的滞纳金或罚款。
2.属于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应税行为,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以总结如下:
1、 日常申报时,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已扣未申报,包括已扣但错过申报期限以后月份补申报的),可以按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2、 税务机关检查时碰到的,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可以按征管法规定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罚款;税务机关可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无补交税款就谈不上加收滞纳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