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消费者黄女士在某商场消费满10000元,根据商场促销活动可参加抽奖一次,并幸运地抽到一部苹果手机。然而在满心欢喜准备领取手机时,却被告知要交800余元的税费后才能拿到手机。黄女士觉得商场抽奖告示上并没有注明税费问题,随即拨打税务部门电话求助。
税法分析:税务部门接诉后随即展开调查。首先,商家奖品价值未超过5000元,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其次,抽奖所得奖品属个人偶然所得,相关税费该由得奖人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