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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生育补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4-12-05 10:22     来源:中国会计网     
  最近,广西自治区的一则案例使得关于单位男职工取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和生育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得到明确。
  2013年 4月,广西首府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纳税人来电咨询,关于单位男职工取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和生育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具体情况为:南宁市某单位男职工因其配偶无工作单位,未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配偶怀孕并生产,该男职工按规定取得了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的规定标准50%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和生育津贴,纳税人咨询12366该笔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2366查询了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第一条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男职工如配偶属农村户口或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男职工参保后怀孕并生产、自然流产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办法规定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财税〔2008〕8号文中只针对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并未包含男职工依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鉴于上述情况,我中心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进行请示, 得到答复如下:“凡符合国家规定允许享受的由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和生育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男职工按国家规定取得的生育医药费用补贴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著名财税专家中国财税浪子提示:这个问题在其他地区也多有出现,但税务机关有不同的处理方法。部分地区税务干部理解,如果没有政策文件明确,当地税务机关不会给予免税待遇。也有的税务干部支持案例中的做法。建议对这一政策尽快予以明确,否则如果因此没有扣缴个税,就是存在责任的争议。比如,假设该男职工所在单位没有就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和生育津贴扣缴个税,那么是应该追究所在单位的扣缴责任,还是追究社保部门的扣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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