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且不讨论股权受赠在企业所得税法未规定属应税事项之前,个别省份“越位”出具文件“堵漏洞”的规定是否有法可据,但假使本文件在个别省份是有效的,那这些受赠人现实当中又如何监管到位呢?是否是依居住地,还是依上市公司的所在地,恐怕一般人都没有关注这类问题。
其实这种建立在个人之间的赠送,本来并不是生产经营所得产生的价值,征收个税,就象张三李四结婚,王五送礼金888元,是不是也要征个税呢,有时过于用常规的个人感情去定制度,难免不让人痛快。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940号)
(一)个人将股权赠与供养关系、赡养(抚养)关系、继承关系人的,赠与方与受赠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供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除上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外,个人无偿受赠股权的,以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股权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119号)
对无偿转让股权行为的管理。一是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这里并没有支付行为产生代扣代缴的义务,即赠予人没有协助缴纳税款的义务,则受赠人要主动进行纳税申报,但按财产转让所得,如何听都让人感觉是不是要扣除成本,还是要以公允价值评估,可能这只是一个立法的技巧吧。那这个受赠人如何在全国范围内寻找呢?
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理论上应向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即公司注册所在地申报,可能更好理解,而这也易于通过同一地区工商变更的变化,要求税务机关出具个人转让股权的证明(股票直接通过流通交易平台进行处理),因此广东河北的文件,特别是河北的文件,在企业少的地方,可能并不能因人口众多而据此找到很多税源。
当然,未来的政策有可能从其他所得上进行明确,但这不是地方文件所操心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