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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减税应该包括哪些含义

2014-12-03 10:34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近期,资金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PE合伙企业的投资转让所得是否按财产转让所得还是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等问题正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问题。
  这些问题在现行税制上并非没有明确的答案,成为热议的原因主要是大家对现行的答案并不满意。其实,透过这些问题的背后,我最近倒在思考这个一个问题,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要完善结构性减税。但结构性减税究竟包含哪些内容呢。我们可能更多关注的就是降低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加大减免税力度等。
  我倒认为,完善结构性减税实际还有另一个更重要的内容就是完善现行税制,尽量保持税制的中性,减少税制对正常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扭曲。
  企业的目标是盈利,但不同的企业获取同样的利润水平会采取不同的商业模式。如果我们的税制仅因为人家商业模式不同(即方式的不同),就对同样的结果征收不同的税收,则这样的税制就不太中性。就好比现在大家总喜欢搞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一样,同样的两个人,每年都拿50000万的工资,但仅因为一个人是按月平均拿的,一个是每月拿一部分,最后拿年终奖的,结果他们的税后收入就因为税制的原因而差异,这样的税制就并不好。社会为这些问题进行筹划发生的成本实际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当然,我们现在也在做这方面工作。比如国家启动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相对于营业税而言,增值税的确具有中性税制的特征。不管企业采用什么商业模式,只要增值额一样,理论上讲征收的增值税就是一样的。这一点,总额征税的营业税是不具备的。再比如,如果我们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按年计算的话,则能很好的避免一年内工资发放不平均导致的税负差异问题。
  但总体来看,我们在提高税制中性上做的还不够。现在似乎理论界也很少谈论这个问题了。但是,一个好的税制不仅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减少资源浪费。也能和谐征纳关系,提高征收效率。
  因此,在结构性减税的大背景下,对于现行税制的完善和改良同样是非常重要的内容,甚至远比降低一点税率、给一点免税对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有更大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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