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因各种原因办理了提前退休、内部退养而取得一次性补贴、补偿收入,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如何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例:老王因身体方面的原因于2012年3月经批准从单位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1080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18个月)。
1.确定适用税率, 108000÷18-3500=250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
2.计算应纳税款,[(108000÷18-3500)×10%-105]×18=2610(元)。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如何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例:老郭2011年9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取得补偿金100000元,当地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是2000元,老郭已在企业工作7年。
1.计算免税金额, 当地2010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是2000×12×3=72000(元)。
2.确定适用税率, [(100000-72000)÷7-3500]=500(元),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
3.计算应纳税款, {[(100000-24000×3)÷7-3500]×3%}×7=105(元)。
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补偿如何缴税
内部退养是指职工在单位内部享受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行为,与提前退休的区别在于职工未经过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老李2011年8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领取一次性收入90000元,当月工资26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50个月)。
1.确定适用税率, 90000÷50+2600-3500=900(元),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
2.计算应纳税额, (90000+2600-3500)×3%=2673(元)。
取得年金收入如何缴税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