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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是否免缴所得税?

2014-11-19 11:22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购买理财产品收到的利息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购买理财产品所得利息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范围,也不属于免税收入范围,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购入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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