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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解读

2014-11-18 11:47     来源:中国会计网     

1.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贯 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研究出台了财税〔2013〕103号文,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递延纳税。

2.基本概念

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3.主要内容

u  政策核心内容
不同环节 规定
年金缴费环节 单位缴费部分 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缴费部分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年金基金投资环节 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年金领取环节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4年1月1日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u  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项目 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标准
企业年金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u  生效日期及过渡措施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中规定的过渡措施包括:
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年金领取环节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年金领取环节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u  一次性领取年金的处理
情形 规定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 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年金领取环节有关规定及上述过渡措施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
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 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年金领取环节有关规定及上述过渡措施,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u  申报管理
纳税环节 具体规定
超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 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个人领取年金时 Ø  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
Ø  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
Ø  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3.评论

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并且由于退休后应纳税所得远低于在职,相应纳税税率就较低,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在肯定养老年金税收优惠积极作用的同时,对于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的推进不免也有一些担忧。最大的担忧是,这两种年金建设可能造成养老体制上新的不公。
一方面,目前我国城镇职工五项社会保险的费率合计约占工资总额的40%,其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费率合计约占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0%。《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明确“企业年金是企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本来企业负担已经很重,加上这个“自愿”二字,民营、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根本无财力或者就不会设立企业年金。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如财力雄厚的多数央企,已经建立起年金制度,成为职工的变相福利。加上这次税收优惠政策释放出的信号,必将使得国有垄断型企业、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踊跃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最终拉大国企和私企之间的养老金差距,进而拉大了收入差距。因此,通过年金制度完善补充养老金制度的路径上,仍然存在许多路障。没有公平竞争的环境,没有对职工权益更加刚性的保护,年金制度的推广就会迟缓。
年金个税延迟缴纳值得鼓励,但必须兼顾公平。要想发挥出其正效益,还需要方方面面的基础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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