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案例一:南京市雨花台区地税部门2012年在检查某公司纳税情况时,发现刘女士2012年工资收入11万,年底公司分红5万,当年福利彩票中奖2万,总收入共计18万,却没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就依法对她罚款200元。“我平时都已经缴过税了,难道还得再申报么?多收我税怎么办?”刘女士很纳闷。
案例二:不光公司职员,个体户也要自行申报。南京市民老王做服装零售,去年营业净收入等也都超过12万元。同样他也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申报,但因未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同样被税务机关罚款。 “不是说只有年薪12万以上,才需要自行申报吗?我的属于生产经营所得。”老王很纳闷。
案例三:80后小冯做软件开发工作,年收入十几万,平时也喜欢炒股。2012年全年中,小冯在股票上投入不少,可最终一算确实亏损了5000元,而他的工资收入是12.3万。前几天,小冯收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通知后,有点不解:“我炒股亏了5000元,全年收入就不够12万了,为什么还要自行纳税申报?
二.疑惑:
其实很多人也存在着类似上述案例的困惑,主要表现在:
困惑一:为什么年所得12万元以上在已经申报(或被代扣代缴)的基础上,还要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困惑二:如果不申报会有什么后果,是否会被税务机关罚款?
困惑三:年所得12万中的“年所得”具体都包括哪些所得,纳税人有误特殊规定?
困惑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如何自行申报,什么时间去什么地点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什么资料?
三.疑惑解答
好,带着这些困惑,我们一起来学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吧!
疑惑一解答:
首先我们来看看为什么年所得12万元以上在已经申报(或被代扣代缴)的基础上,还要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等等五种情况。同时《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第三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上述规定,很好的解释了我们的疑惑一,即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需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疑惑二解答:
其次,不申报会有什么后果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需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未在规定期限申报,税务机关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疑惑三解答:
再次,年所得12万中的“年所得”具体都包括哪些所得,纳税人有无特殊规定?
1.纳税人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2.年所得包含的项目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知道,所得12万元以上不是仅仅指工资薪金所得,而是个人所得税十一项税目所得合计数额超过12万元,就需要自行申报。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11项所得的合计数不包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具体包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应纳税额的计算
通过上述两点的分析,案例一的刘女士和案例二的老王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案例三的小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好像还是的不到答案。
要得到答案我们还需要分析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第八条规定,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进一步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
(一)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四)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五)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六)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所以,案例三的小冯股票收益盈亏相抵的正数是申报数额,亏钱的则按“零”填写,所以其全年所得为12.3万,超过12万,需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疑惑四解答:
1.申报纳税需携带资料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见附表1),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2.申报地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申报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实例解析:
例:北京市A公司员工王先生(北京户口),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如下:
(1)2012年度每月工资薪金扣除三险一金后余额为5000元,由A公司每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5元;
(2)2012年6月获得稿酬收入2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168元;
(3)2012年11月取得股息所得1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100元;
(4)每月财产租赁所得5000元,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800;
(5)2012年12月取得偶然所得5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元。
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工资薪金5000*12+稿酬2000+股息1000+租赁所得5000*12+偶然所得5000=128000元。
分析1:王先生的工资薪金(已扣除三险一金数额)、稿酬所得、股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的合计额为12.8万元,超过12万元,并且王先生无属于可以扣除的免税所得。
分析2:王先生为北京户口,不属于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分析3:因王先生受雇于北京市A公司,其应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即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分析4:王先生2012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应在2013.1.1至2013.3.31期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分析结果,王先生应于属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纳税人范围,需要在2013.1.1至2013.3.31,向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