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阐述】
企业自行制订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中,有关于PER DIEM(出差津贴)的报销标准规定,即在企业规定的报销范围内,员工不需提交发票,直接申请报销,这样的做法是否有税收风险?谢谢。
【F-Council建议】
您提及的国外常见的Per Diem在国内被称为包干差旅费津贴,指的是企业根据内部差旅津贴制度,在规定范围内直接支付给员工的津贴,不需要员工提供发票实报实销。包干差旅费津贴涉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的风险。
从地税部门的角度看,包干差旅费津贴会被认定为工资属性的津贴,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但是按照《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的规定,符合当地规定标准内的差旅费津贴不需要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浙江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规定: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我省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