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职工从任职单位取得的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夏季清凉饮料费,不属于免税所得,应当全额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中,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