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条的规定:
(一)在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二)凡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发放工资、薪金的外藉纳税人,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集中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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