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个人所得税辅导 > 正文

终止投资取得的收入及赔偿金是否缴纳个税

2014-09-10 16:54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个人投资者决定终止投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及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因此,个人投资者终止投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及补偿金,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