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编剧,近日将编写的剧本提供给某电视剧制作中心使用,从电视剧制作中心取得剧本使用费30万元。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该电视剧制作中心和我为该笔所得应该按照稿酬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发生了争议。请问,我取得的30万元剧本使用费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税局12366答:你取得的30万元剧本使用费应适用特许权使用费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取得的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收入30万元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因此,你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收入3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1-20%)×20%=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