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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扣未扣个税 不加收滞纳金

2012-08-02 10:35     来源:     

  某单位逾期解缴代扣了一笔劳务费用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该笔费用少代扣个人所得税近万元。税务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对已扣但未按期解缴以及应扣未扣的税款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滞纳金的处理是否正确?

  笔者认为,主管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已扣但未按期解缴的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处理正确,但对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处理不正确。

  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这一规定,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前提是已经代扣或代收了税款,也就是说,对扣缴义务人已扣税款,但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的,应加收滞纳金。

  那么,对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看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没有加收滞纳金的处罚。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专门就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作出规定,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因此,本例中对扣缴义务人未足额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加收滞纳金。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开始执行的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也就是说,在追缴陈欠加收滞纳金时一定要改变原有的上不封顶观念,不能突破1倍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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