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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价转让股权无可信理由要缴个税吗

2010-05-19 15:38     来源:     

  【问题】

  近日,原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其在外地与他人共同投资的生意急需资金,迫不得已将他在有限公司中的股份平价转让给一个朋友。他问,这种情况是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如果平价转让股权没有确实可信的理由,地税部门就可以依照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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