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于2008年9月和10月各借一笔资金给某国有公司用于经营,口头约定年利率为15%,未提所得税由借款人交纳。近日该公司从银行贷款还给我,说要扣20%个人所得税。我认为,借款时并未说要我交所得税,要交,也得由公司交。假设由我交,是否应该扣除法定贷款或存款利率所得部分,超过部分才交税?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您将资金借与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企业代扣代缴。且该项所得没有任何扣除项目,以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