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单位是普通合伙企业,想咨询一下,如果2009年度盈利,可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如何弥补?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你单位从2004年至2008年的年度亏损,可以用2009年盈利弥补,但2004年以前亏损,不得用2009年度盈利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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